2024年10月26日21时许,毛某和马某醉酒后误将孙某驾驶的车辆当作营运车辆,上车时与孙某发生争执。毛某

  公安机关对毛某、马某分别给予200元、500元的行政处罚。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,孙某于2025年3月15日向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河人民法庭提起诉讼,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、伙食补助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1623元。

  3月24日,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调解此案。承办法官疏导当事人情绪,批评教育毛某、马某,并结合孙某提供的证据核实实际损失,提出合理调解方案。

 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,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,毛某和马某当庭一次性支付孙某各项赔偿费用共计9000元,纠纷得以化解。